
2023年10月29日,俄罗斯联邦政府17.10.2023的第1722号法令生效,该法令修改了向其支付车辆(底盘)和拖车回收费的程序。
因此,建立了以下管理功能:
对在俄罗斯联邦领土上购买的车辆收集废料的程序正在改变。 如果车辆以前进口到俄罗斯,无论其购买的情况(包括在拍卖,或从谁以前没有支付处置费的人),处置费的收集是完全由海关当局进行。
规定了个人进口供个人使用的车辆必须满足的条件。 要应用打捞量的减少系数,必须在同一时间满足以下条件:
在打捞的计算中,表明汽车应该用于个人使用;
该车在海关收据订单登记之日起12个月内向俄罗斯内务部交通警察登记,直接付款人收取废料;
个人进口汽车(包括到其他EAEU国家)供个人使用,而不受EAEU海关代码规定的海关程序(过境除外)。
减少的废料收集计算系数不适用:
就在海关收货令登记日期起计12个月届满前进口的第二辆及其后的车辆而言,付款人进口的第一辆供个人使用的车辆的废料收款;
如转售/购买车辆,而该车辆是使用适用于个人进口供个人使用的车辆的系数,在海关收货令登记日期起计12个月届满前缴付打捞费。
向海关当局提交废料收集计算和证明文件的截止日期正在发生变化:
放行前(报关时);
不迟于轮式车辆(从EAEU成员国进口时)实际穿越俄罗斯国界之日起的第5个工作日;
不迟于国家登记日(如在根据个人使用系数支付使用费的海关收据订单登记日起12个月届满前转售/购买车辆)。
在进行报关时,废料收集的计算及其文件与报关单的申报同时提交。
海关当局有权在从EAEU成员国领土进口车辆时,向海关管制区提出出示车辆的请求,以便进行检查和(或)身份验证。
如果俄罗斯联邦海关总署的官方网站上提供这些信息,则无需提交确认EAEU成员国车辆清关事实或EAEU成员国车辆生产事实的文件。